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