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规划、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