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爆破;(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