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其安全警示标识;(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