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六章 运营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