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机构设立第二十四条有效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营利性养老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取得许可方可经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