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