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