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参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