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六条已修改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方代表,由每个企业推荐一名,行业协会选派其中二至十名,经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作为正式代表,其余人员可作为列席代表参与正式协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