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方代表,由每个企业推荐一名,行业协会选派其中二至十名,经所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作为正式代表,其余人员可作为列席代表参与正式协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