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协商代表第十二条已修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为三至七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中每方代表不超过十一人,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不能兼任。协商代表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双方协商代表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及其他可能妨碍集体协商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另选派他人。具体回避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