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