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防雷工程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