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对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予扣押、封存,并责令责任人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责任人拒不履行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代为履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