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应予扣押、封存,并责令责任人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责任人拒不履行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代为履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