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