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由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