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自取得成果之日起四年内,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以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对科技成果采取挂牌交易、许可他人实施等形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涉及专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