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