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实施统一规划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行为,定期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进行评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服从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对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调度。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对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制止或者终止其作业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作业站点和装备设施建设,提高云水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