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或者科学研究,需要设立探测站(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国家安全机关、保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探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泄露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