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