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家园清洁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