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本条例鼓励与促进的文明行为包括:(一)热爱国家,遵纪守法;(二)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三)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四)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五)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廉洁自律;(六)友善宽容、乐于助人、见义勇为;(七)珍爱生命、坚持健康生活方式;(八)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