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