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作为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征用、出让、划拨和管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的各项收益按有关规定使用。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应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房产的交易、出租、抵押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