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作为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征用、出让、划拨和管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的各项收益按有关规定使用。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应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房产的交易、出租、抵押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