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