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与其有资产隶属关系的单位、合作基金会及其联合会和其他集体经济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是指对上述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