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农村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根据审计项目和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还应写明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名称。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