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已废止农村审计机构应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根据审计项目和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还应写明被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名称。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