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三章 指标转让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转让和受让允许排放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经环境保护专项评估,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方可生效。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