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是指对向大气排放的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以下简称污染物)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污染物控制名录所列的向大气排放的其他污染物实行的管理目标总量控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