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中的农业技术员中招聘,但必须经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择优聘用。聘用后享受同级技术人员待遇。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调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须经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