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人员不足时,可以从农民中的农业技术员中招聘,但必须经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考核、择优聘用。聘用后享受同级技术人员待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调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须经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