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水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滩涂、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