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下除水面、铁路和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为桥下空间。

使用桥下空间,应当经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桥下空间。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桥下空间,可以按照市政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