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为:
(一)跨越汾河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的区域,引桥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跨越汾河以外水域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三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人行天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及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涵洞、地下通道和跨越城市道路的桥梁、立交桥、高架桥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相关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