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符合下列规定的信息档案:

(一)城市桥梁信息档案应当以一座桥梁为单位建档;

(二)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城市桥梁主要技术资料,施工、竣工资料,养护技术文件,巡检、检测资料,桥上架设管线等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利用多媒体技术,逐步实行电子化、数据化,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

(四)根据城市桥梁运行期间的各种检测数据,及时更新城市桥梁档案信息,实现城市桥梁信息数据的动态更新与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