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报告受理方式。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在接到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