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