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