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及雨水、再生水、疏干水、采油排水、海水淡化水等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