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进入高新区:

(一)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

(三)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