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第十二条有效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进入高新区:(一)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三)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企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