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占用、征用、划拨、出让土地行为;

(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四)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行为;

(五)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其他改变土地用途行为;

(六)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行为;

(七)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