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用地涉及占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