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