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齐齐哈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外的其他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