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四条已废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齐齐哈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外的其他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