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修建取水工程,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者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同时向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