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河道、湖泊和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