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向地下含水层回灌弃水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先行治理,经检测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对回灌进行控制和监督,防止地下水被污染。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