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利用水域开发旅游项目、设置浴场、进行养殖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