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