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级政府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积极配合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