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每年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流失现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内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